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体育馆室外篮球场打球时因打球问题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某甲动手殴打黄某乙脸部引发互殴。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甲于同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岩山东岩小区附近巷子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经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民警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莆田市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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